该决定规定,下列对外投资项目须经政府总理批准:一、投资于银行、保险、金融、信用、报刊、电台、电视、通信领域且国家财政投资金额在1500亿越盾(约合9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经济成份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约合19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国家财政投资金额在3000亿越盾(约合1900万美元)以上或其它经济成份投资金额在6000亿越盾(约合3800万美元)以上的除上述领域以外的投资项目。
上述决定还规定,对外投资规模在150亿越盾(约合9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仅需在越计划投资部登记并在提出申请后30天内获得对外投资许可证;投资规模在150亿越盾以上的项目则须经审核后方可获得计划投资部颁发的对外投资许可证明。
报道称,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第三国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