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通知规定,具有进口权的外企可以向具有该商品分销权的商人出售进口商品,以取代第九号通知只允许销售给1 名商人的规定。此外,允许外企进口不属于禁止进口商品目录、暂停进口商品目录和无权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对于专业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外企可按专业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业务。
据越南《投资报》4月16日报道,越南工贸部近日颁布2008年第五号通知,对贸易部2007年颁布的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从事商品贸易及相关活动”的第九号的通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上述通知规定,具有进口权的外企可以向具有该商品分销权的商人出售进口商品,以取代第九号通知只允许销售给1 名商人的规定。此外,允许外企进口不属于禁止进口商品目录、暂停进口商品目录和无权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对于专业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外企可按专业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