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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就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答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17  作者:web  浏览次数:32
核心提示:商务部官员就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答问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陈德铭部长15日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商务部国际司商务参赞张克宁就协议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今天签署的《投资协议》有何重要意义,对中国和东盟的双边经贸关系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备受各方关注。投资促进与开放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后,投资成为双方谈判重点。经多轮谈判,双方在2008年11月就《投资协议》达成一致。

《投资协议》包括27个条款。该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投资协议》的签署不仅标志着双方成功地完成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主要谈判任务,也必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投资。随着自贸区货物、服务和投资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即将在2010年全面建成。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同东盟各国携手抗击金融危机、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共克时艰和互利共赢的坚强决心和坚定立场,将把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也将为东亚地区和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问: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资协议》包括27条,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它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它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当给予其它方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问:《投资协议》将给中国和东盟双方带来哪些利益?

答: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不断扩大。截至2008年底,东盟对华投资累计达520亿美元,前三位国家依次是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同时,中国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东盟的投资也出现了快速增长态势。2008年我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

《投资协议》的签署将为双方搭建一个新的投资合作平台,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下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减少相互投资中的不合理限制和管制,并为双方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和贸易机会,实现互利共赢。它将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相互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方的投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推动双方相关产业的发展。

问:目前,除东盟外,我国已陆续同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自贸区谈判,这些谈判在投资方面的进展如何?

答: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开展了14个自贸区谈判,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除中国—东盟自贸区外,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和中国—秘鲁自贸区也涵盖了投资的内容。此外,在我国与澳大利亚、智利、挪威等国开展的自贸区谈判中,投资均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同这些国家正就投资问题进行磋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陆续达成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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