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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企业进入东盟“保驾护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8-24  作者:web  浏览次数:30
核心提示:为中国企业进入东盟“保驾护航”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15日与东盟十国签署《投资协议》。随着中国与东盟十国投资保护协议的签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后一项谈判任务全部完成。
  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下,我对东盟的投资也出现了快速增长态势:2008年我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并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但无论是从投资总量还是相对于东盟对中国的投资而言,中国对东盟的投资都还有巨大的扩张空间。
  《投资协议》是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以相互促进和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利益为目的,并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上,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保证协议”,着重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代位求偿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的规定。另一种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议”,虽然也以政治风险保证为主,但有关规定更具体、详尽,涉及投资领域、投资地位、国有化和征收条件及补偿、资本金及收益的汇兑、战乱的损害赔偿及争端解决等领域。
  1985年以来,中国就与东盟各国先后达成了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议,对国有化与征收条件、汇兑转移、争端解决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这对保护和促进中国-东盟双边的相互投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双边投资协议大多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签约时的背景与当前的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差别,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已明显过时。另外,各个协议对某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完全协调,无形中给中国赴东盟投资企业增加了法律适应负担。
  例如在对外资企业的征用或国有化方面,各个双边协议都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但对补偿数额、补偿时间却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和规定,有的是以被征收时价值给与补偿,有的是以被征收前一刻的价值给与补偿。例如,中泰协议就规定,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投资的适当价值。中马协议较细,规定补偿应按征收公布或为公众知道前一刻投资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若市场价值不易确定,补偿应根据公认的估价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尤其应把投入的资本、折旧、已汇回的资本、更新价值和其他有关因素考虑在内。资本汇出方面,尽管各个双边协议均规定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款项,但是各个协议对于可转移款项的范围、转移的方式、转移的货币及适用的汇率等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此外,在投资争议的解决方面,各个双边协议在争议解决的途径、时间安排、仲裁员的委派、仲裁规则的制定,裁决的依据等问题上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深入,这些单个双边投资协议中过时的,尤其是不一致的规定无形中加重了双边投资企业的法律负担,不利于为双边企业创造一个自由、便利的投资环境,不利于进一步深化投资。
  此次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投资协议》共包括27个条款,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对于中国而言,此次《投资协议》的签署无疑为中国赴东盟的投资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提供了更好的安全保障。可以预计,在中国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凭着地缘、人文等的优势,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必将加快。其中,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1.选择一个好的合作伙伴,共同发展。这就像一个异国人到另外一个国家工作,他融入当地文化、当地生活可能会比较慢,工作晋升可能也比较受影响,如果环境有个风吹草动,这个异地人可能被第一个出局。但一旦这个人与一个当地人结了婚,其融入的速度就将迅速加快,与当地开始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地位将得到巩固,利益也将得到保障。
  2.要重视与东道国当地政府的关系。近些年来,尽管东盟十国整体局势较好,但不排除有些国家内部党派林立、纷争不断、内阁变换频繁,这种政局的动荡和不稳定性,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政治风险,对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也构成了巨大威胁。这就要求中国企业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度,时刻关注东道国的政治走向,以便在发生政治动乱时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3.要把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与东道国法律结合。东道国的征收和国有化措施是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政治风险,而投资保护协议中对东道国实施征收或国有化等类似措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补偿办法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凭此不至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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