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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投资经营相关法律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5-16  作者:web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泰投资经营相关法律简介

  泰国被称作“微笑的国度”,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便是投资的热土。许多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来泰投资设厂,生产出产品后再返销本国或国外。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社会环境及历届政府对商业发展的重视,使得泰国成为亚洲重要的引资国家之一。


  为吸引海外投资,泰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税收和优惠措施,鼓励各府经济的发展,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增加人民收入,各种基础和服务设施完备的工业区也为新投资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起步创造了条件。


  对于计划来泰国投资的中国公司来说,要实现海外战略投资的目标,充分了解泰国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走好第一步十分关键。以下是来泰投资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和了解的六个方面内容:

 

  一、投资促进措施方面。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政府机构,制订各种投资优惠政策及原则。在正式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BOI提供的服务,有助于提升泰国资本和资产的价值,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登录BOI的网站www.boi.go.th(在世界各国投资促进网站中多年连续排名第5位),或访问BOI的地区及海外办事处,可以了解获得奖励措施的200多个行业种类及具体的优惠条件。BOI根据经济和投资形势的发展,不定期调整投资优惠政策,得到BOI促进的行业可获得多项税收及用地等方面优惠,使公司降低运营成本,在出口市场上提高竞争力,这是成功进入的第一步。


  另外,投资于获得鼓励的行业可以允许雇用外国专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通过BOI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在3个小时内办妥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享受促进的最低投资限额是一百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费用和营运资金。

 

  二、经营行业限制方面。

 

  《外籍人经商法》对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由外籍人持有的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将不允许外藉人自由从事的行业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由于特殊原因不对外籍人士开放的行业,如报业、畜牧业、泰国草药的提炼等;第二类为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以从事的行业,如国内陆运、国内空运、古董或艺术品交易、采矿业等;第三类为经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如会计服务、法律服务行业、广告业等。


  外籍法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


  (一) 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二) 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的行业,外籍法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籍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鼓励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行业。

      

  三、拥有房地产方面。

 

  《民商法典》是规范泰国法人企业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泰国法人有权购买土地和建筑物。房地产的租期不超过三年,租约双方可自行签订租 赁契约,超过三年则需到土地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个租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但到期时可办理续租手续,再续30年。


  然而,根据《工商业不动产租赁法》的规定,如果提供书面材料且经土地厅登记备案,可以允许外国投资者租赁不动产超过30年但不得超过50年,并可在50年届满时再办理50年的续约手续。


  一般来说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但如果从事BOI鼓励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则可以根据《投资促进法》购买土地。《土地法典》也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从国外携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的投资款,按程序申请并经泰国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土地(约合2.4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土地位置应在曼谷市区、芭堤亚或其他《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另外,《组屋大厦法》规定,外国人可以购买组屋单位产权,一般来说面积不得超过整个组屋总面积的49%。但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拥有超过49%的组屋面积:在2004年4月27日之前申请,组屋座落在曼谷市区或内务部法规规定的各府、县区划内,大厦座落的土地总面积不超过5莱。

 

  四、生产经营方面。


  《商品及服务价格法》和《商业竞争法》保护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商品及服务价格法》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规范商品及服务的价格,采取措施防止获取暴利及过度囤积管制商品。


  《商业竞争法》主要对以下四类商业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一)经营者滥用其独占地位的行为;


  (二)经营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市场进行联合垄断,减少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建立商业往来关系,以使本国的居民在直接向国外经营者购买自用商品或使用服务方面的机会受限的行为,无论其与国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合同、政策、合伙关系、股权还是其他类似方式结成;


  (四)经营者采取任何违反自由公平竞争的手段,导致破坏、毁损、阻碍、妨害、限制他人经营业务,或不让他人从事经营致使其经营终止的行为。


  《商业竞争法》也是处理经营者给顾客、中小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人群设置障碍、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根本法律依据。

 

  五、国际贸易方面。


  商业部的出口促进厅和财政部的海关厅对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通常来说,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会极大影响一个公司的市场运作。出口促进厅通过提供产品标准措施服务,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国际质量体系标准,帮助公司进入国际市场。出口方面,海关厅可以给予出口公司相当多的优惠和鼓励条件,如对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免进口税等。

 

  六、财税管理方面。


  商业部商业注册厅的商业监管局和财政部税务厅可以为公司提供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帮助。


  商业监督局下设的商业会计处具体负责监督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公司会计记录和业务符合国际公认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


  公司经营者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提交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税务厅负责管理公司的纳税行为,一般公司经营主要涉及四个税种,即按超额累进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按净利润30%征收的法人所得税,针对银行、保险、房地产等某些行业征收的特别营业税,以及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7%税率缴纳的增值税(少数业务为0税率),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银行业、证券业、典当业、保险业等行业属于缴纳特别营业税的范畴,向税务厅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但销售房地产的特别营业税由土地厅向买卖双方征收。增值税是向销售原材料、产品及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征收,年销售额低于120万泰铢的免征。一些不征增值税的行为要缴纳特种营业税。             

 

  为加速经济的发展,产品能否走向世界市场至关重要。泰国政府不断出台新的吸引外资政策,为我企业来泰投资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而对我投资者来说,全面了解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促进措施,将有助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取得在泰投资的成功。

 

  除以上法律,泰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管制外籍法人经营的法律有《外商企业经营法》。泰国政府于1972年颁布了《革命团第281号公告》,也称《外国人经营法》(ALIEN BUSINESS ACT)。197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法规是泰国政府于1999年11月24日重新颁布(2000年3月4日起施行)的《外商企业经营法》(简称外企法)(FOREIGN BUSINESS ACT)。该法列出了鼓励、限制和禁止外籍人士经营的项目。从法律条文上,相当于我国国家计委、原经贸委及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到泰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该法律是首先要了解的。


  2、管制外国人工作许可的法律有《外国人就业法》(ALIEN OCCUPATION LAW)。该法于1973年公布实施,1978年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外国人申办工作许可的程序、可以从事的职业等。到泰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籍人士,首先必须得到劳动部外侨工作管理部门的批准。工作期间,还必须得到移民局的居留延期签证,才可以工作,否则被视为非法入境或非法劳工。


  3、签证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LAW)。1929年公布实施,1980年进行了修改。该法对签证的种类、申请移民等作了相应规定。


  4、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


  5、《商业登记法》于1956年颁布实施,规定了办理商业注册、登记的手续等。


  6、关于税务方面的法律有《税法典》,对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所得预扣税、增值税等税率及申报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2002年1月1日以来,税务厅对现行税法实施细则发布了若干修正案,对法人所得税、资产折旧率等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7、货币兑换管理的最高法律有《一九四二年外汇管理法》。这是一部关于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的法规,对携带外汇或泰币、银行存款帐户、贷款、国外投资款等作了规定。


  8、外籍法人在泰国持有房地产业的法律,包含于民商法典、土地法典及内务部法规(《组屋大厦法》)等有关条款中。


  9、此外,与投资有关的法规还有国务院关于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区域代表处规则(1992年)、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投资优惠政策及执行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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