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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5-16  作者:web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泰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三类:


  (一)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


  1、 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


  2、 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


  3、 牧业


  4、 林业、原木加工


  5、 在泰领海、泰经济特区的捕鱼


  6、 泰药材炮制


  7、 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


  8、 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


  9、 土地交易


  (二)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为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以从事的行业


  1、 生产、销售、修理军用设备及装备


  2、 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3、 涉及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


  4、 木雕制造


  5、 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


  6、 泰国民族乐器制造


  7、 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


  8、 蔗糖生产


  9、 海盐、矿盐生产


  10、石盐生产


  11、 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


  (三)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为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


  1、 碾米业、米粉和其它植物粉加工


  2、 水产养殖业


  3、 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


  4、 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


  5、 石灰生产


  6、 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


  7、 宣传广告业


  8、 旅店业


  9、 旅游业


  10、 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等。


  外籍法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


  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需得到允许的行业,外籍法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籍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受鼓励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行业。


  在泰国投资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要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


  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等4个行业的泰籍投资者,持股量必须不低于51%。

 

来源:驻泰国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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