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细说明:欧盟理事会今年5月11日通过了全新的《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预计将于2009年6月在《官方公报》刊登。新指令在现有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作了大面积更新,其条款规定更为严格、严谨。
现行的欧盟玩具指令(88 /378/eec)于1988年推出,已实行了20多年,在保证玩具产品安全及消除欧盟各国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玩具产业,欧洲议会于2008年提出新玩具指令草案,并于2008年12月18日投票通过。今年5月11日,欧盟理事会也通过了新指令。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共有十个章节。与88/378/eec对比,主要更新有:第三章“玩具合格”的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条款10“警告语”,条款14“ec符合性声明”,条款16“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第二章“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第四章“符合性评估”;第五章“符合性评估机构的通报”;第六章“市场监督”;第七章“安全措施程序”;第八章“委员会程序”;第九章“特殊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与玩具企业息息相关的六个部分来阐述新旧版本的区别,包括“必要的安全要求”及其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警告语”、“ec符合性声明”、“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和“符合性评估”。
必要的安全要求
1、物理和机械性能
现行指令规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装不得存在引起儿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新增“玩具包装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儿童窒息的危险”。
现行指令规定“针对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新指令将此规定范围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
现行指令规定了儿童骑乘玩具应有适合儿童的制动装置,新指令新增“电动骑乘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应受到限制以使伤害危险最小化”。
新指令另外新增“含食物或与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此包装不得存在被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禁止紧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过吃掉食物来获取的玩具”;“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应被安全设计和构造以使其发出的声音不会削弱儿童听力”;“活动玩具应被安全构造以减轻被儿童压碎,使儿童的身体或衣服被困在内,及引起儿童摔落,撞击和溺死的风险”。
2、化学性能
新指令制定19种特定重金属更严格的限制,列明了55种禁用香料和11种需要贴警示标签香料的名称等。首次禁用致癌、致基因突变、影响生育(cmr)物质;禁止生产和销售若干类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妆品指令和有关与食品接触物料的指令)的玩具。此外,欧盟玩具新安全指令还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包括reach指令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