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细说明:慈溪昊盛检测供应能效认证,能效检测,能效备案一条龙服务能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1、目的 咨询 :1455984225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能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2、范围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工作。3、流程4、内容4.1 网上材料4.1.1注册企业用户;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4.2 文本材料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如下:4.2.1.1 境内生产者4.2.1.1.1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4.2.1.1.2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4.2.1.1.3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4.2.1.1.4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4.2.1.1.5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4.2.1.1.6 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4.2.1.1.7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4.2.1.1.8 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4.2.1.2 境外生产者4.2.1.2.1 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4.2.1.2.2 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4.2.1.2.3 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2.1.2.4 能源效率标识样本;4.2.1.2.5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4.2.1.2.6 能源效率检测报告;4.2.1.2.7 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4.2.1.2.8 进口商企业信息表;4.2.1.2.9 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4.2.1.2.10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4.2.1.2.11 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4.2.3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能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4.2.4能源效率标识样本4.2.4.1 能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4.2.4.2 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4.2.5能源标识备案表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能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4.2.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4.2.6.1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能效标识实验室备案。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2。3 能源效率检测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4 标识信息的标注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 4831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4.4 效率应依据GB 18613、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符合GB 755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