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商规函[2006]37号)有关规定,概要如下:
开拓资金的定义:
“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政策制定目的: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资金支持比例:
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比例,面向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支持比例为70%。自2006年起,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他地区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
开拓资金用途:
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和环境等管理体系以及各类产品的认证、出国考察和洽谈、境外培训与研讨会、国际市场的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等活动。
企业基本条件:
具有开拓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行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均可申请这项开拓资金。从而获得无偿资助所需资金的七成。
具体申请程序:
符合《实施细则》有关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