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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17  作者:web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2002年11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

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相关领域的谈判时间安排:

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将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时间框架:

《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方案的主要内容:

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的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框架协议》规定,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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