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到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农林、农林加工业;手工、服务业;生态环境和生物保护;重要工业用原料及设备生产;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的产业;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运输建设;饭店旅游及过境服务等。
老挝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二是成立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有权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本国家或第三国。
老挝中央政府设有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等人组成。日常管理外国投资的机构是老挝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投资管理局审批外国投资申请后,向投资委提出项目意见,并按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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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老挝申请投资开办企业的程序及有关手续主要有:
(1)以法人名义向老挝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投资开办企业及经营,后附投资委提供的表格及相关文件: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经公证的投资者法人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全套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公司与老挝有关地方政府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及地方政府意见、租赁厂房或土地的备忘录或协议、投资者的业绩等;(2)投资局接到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在决定同意批准投资项目后颁发投资许可证;(3)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可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取得营业许可证,再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户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