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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试点人民币结算 地域暂定港澳和东盟国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03  作者:web  浏览次数:161
核心提示:跨境贸易试点人民币结算 地域暂定港澳和东盟国家
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加速。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经过长达近3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节终于尘埃落定。
  人民币结算可防范风险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制定该办法,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并防范风险。
  境外试点暂定港澳和东盟
  该业务目前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5座城市率先进行试点
  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将率先进行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
  试点企业享受退免税
  《办法》还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关键词
  跨境人民币结算
  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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