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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降税进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2-09  作者:web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降税进程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宗旨和作用之一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依照本协议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税目,应包括所有未被《框架协议》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税目,这些税目分正常类和敏感类进行削减或取消关税。

    按照《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商品减税时间表,第一类正常产品的降税安排为:中国和东盟六国:2005年40%的产品将税率降至5%以下;2007年60%的产品将税率降至5%以下;2010年100%的产品将税率降至零;越、老、柬、缅:2009年40%的产品将税率降至5%以下;2013年40%的产品将税率降至零;2015年100%的产品将税率降至零。第二类正常产品在关税降至5%之前与第一类正常产品同时降税,但降至5%后可保持至2012年再降至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敏感产品的降税计划,其中,一般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六国:2012年削减到20%以下,2018年削减到5%以下;越、老、柬、缅:2015年削减到20%以下,2020年削减到5%以下;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六国:2015年削减到50%以下;越、老、柬、缅:2018年削减到50%以下。

    2003年10月1日,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作为早期收获的一部分开始实施,产品涵盖范围为《税则》第七章蔬菜、第八章水果,并立刻实现零关税。

    2004年1月1日起,《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计划开始实施,除菲律宾暂时未能加入早期收获计划外,中国与其他东盟九国开始就早期收获计划之内的产品进行关税削减,拉开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降税序幕。早期收获计划的涵盖范围主要有570种产品,另外还有出于贸易利益平衡考虑而增加的30多种特定产品。至2006年1月1日,中国和所有东盟老成员的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实施完毕。

    2005年4月,中国与菲律宾就早期收获计划达成协议,在2006年1月1日相互立即实现早期收获产品零关税。

    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正式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降税全面开始。按规定,双方开始对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开始削减关税。5年内它们中的大部分产品关税将降至为零,部分敏感产品则将分步进行。开放的产品约占目前中国和东盟贸易产品总额的95%。中国和东盟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等六个国家开始相互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因尚未完成国内相关法律程序,故暂没有实施协定税率。

    2005年12月11日,中国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三国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换文,正式确认中国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柬埔寨的83项、老挝的91项、缅甸的87项输华产品实行单方面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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