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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军“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有作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03  来源:本站  作者:web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企业进军“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有作为
在亚洲,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1月1日成立,11国的人口达到19亿,陆地面积1408万平方公里。如今,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变革的热点,成为中国经济腾飞的亮点,也成为企业走向成功的一个支点。
  政策开放企业开展贸易活动天地广阔
  政策开放体现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按照双方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履行义务,相互进行投资贸易活动,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区域内市场准入度。企业可以在政策开放的大环境中寻找贸易伙伴,并针对中国及东盟10国各自的国情、特点开展全方位的经济合作。
  1.企业可以开展货物贸易。中国-东盟自贸区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降为零,还有一部分产品在不同程度的减税。货物贸易是自贸协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免清单与时间、非关税措施和原产地规则、地理标识等。企业要想到自贸区开展国际贸易,必须了解和掌握货物贸易分类与优惠情况,从而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如:自贸协定生效时、生效若干年内各缔约方哪些商品逐步实施零关税,并按什么方式分阶段逐步降低关税;还有敏感产品实现自由贸易的时间表和相关条件,通常对敏感商品自由化做出的具体限制;对于例外产品的规定,即不纳入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框架的商品。但只要列入中国-东盟自贸区减税范围的产品都比WTO的最惠国待遇税率要低许多。
  2.企业可以开展服务贸易。企业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开展服务贸易,属于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行为。为此,会涉及到国籍、国界、居民、非居民等问题,还会涉及到人员的移动,过境服务以及异国国民之间的服务交换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基本上是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模式进行的,因此要读懂服务贸易承诺表,了解其分类。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和东盟10国在各自承诺的众多服务部门,将在WTO承诺基础上相互向对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更为优惠的待遇和条件。中国企业将有机会吸引更多的资金、人员、技术和服务,同时也可以更好地面向东盟10国“走出去”,开拓当地服务市场。
  3.企业可以到自贸区投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投资”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投资者根据对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对方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例如: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和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因东盟已与或正在与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韩国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我国与澳大利亚、日本、印度、韩国等国尚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我国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设厂,生产的产品为东盟产品,如果符合东盟与这些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即可以零关税或低关税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
  4.企业可以开展其他经济领域的合作。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是指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各缔约方除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之外的经济合作行为。如,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保护、环境、劳工、教育、文化、传统中医、中小企业、矿业、旅游、林业等,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合作项目通过双方对口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予以落实。
  法律保障企业发展贸易项目前景可观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企业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政府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来自于缔约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企业发展货物贸易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如,《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定,如《缅甸商业法》等。企业只有熟悉相应的FTA和贸易伙伴的国内法,针对不同国家、贸易对象应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当然,中国与东盟10国进行货物贸易也要遵守WTO规则和国际贸易法律、惯例。
  2.企业发展服务贸易的法律依据。一是《框架协议》第一部分第4条服务贸易、《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老挝保险法》;《缅甸保险法》;《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法案》(1998);《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修正案(注册许可规定)》(2001);《新加坡广播法》;《新加坡银行法案》;《新加坡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印度尼西亚收入税法》等。
  3.企业发展投资项目的法律依据。一是《框架协议》第一部分第5条、《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和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三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如《柬埔寨投资法》;《老挝企业/商业法》;《缅甸外商投资法》;《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法》;《越南外商投资法》;《菲律宾第108号联邦法案》等。
  4.企业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一是《框架协议》第三部分第11条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和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二是中国国内法有关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三是东盟10国国内法有关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规定等。
  待遇优惠企业扩展贸易空间竞争在即
  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是该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2010至2015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建成,双方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投资市场;2016年之后,自贸区将迈向巩固完善阶段。可以预测,2010年后的中国国门,已向东盟10国敞开,中国企业可以走进东盟,东盟也可以走进中国,11国扩展空间变大,竞争对手增多。为此,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应当把握以下竞争方式:
  1.熟悉自贸区的贸易环境。贸易环境是企业开展贸易活动所处的环境。从人文环境看,其内容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和人口环境等。从经济环境看,可以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区域的具体分布,以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从社会环境看,涉及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等。如,有些国家对花卉、颜色、商标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和爱好,所以企业出口商品时,其包装、商标、颜色等一定要注意,否则会影响到出口。
  2.确定在自贸区的发展目标。自贸区的发展目标是签订自由贸易的缔约方,为了在本地区开展自由贸易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国家在自贸区的发展目标是国家开放战略中指向未来的重要部分,“是开放的深化或者说深度的开放”。各省市区也应确立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目标,做好产业发展布局。从企业层面来看,是否选择利用自贸区到中国-东盟自贸区开展业务取决于企业本身,企业在自贸区是否有运作的空间,只有对企业有利润时,才会到自贸区去发展。因此,企业的目标和国家的目标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在自贸区,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有利保障,企业的发展目标是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途径。
  3.通晓自贸区的游戏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游戏规则,就是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这些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与WTO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大体相似,也有不同之处。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自贸区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协定成员之间,而不适用于协定外成员,是区域内的优惠待遇。中国-东盟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11个成员之间,中国给予新加坡的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马来西亚,但新加坡按《新加坡-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给予美国的优惠待遇并不适用于中国。
  4.了解自贸区的基本知识。首先,要了解货物贸易的降税幅度是逐年加大的、降税商品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服务贸易、投资领域的开放是逐步扩大和优惠的。自贸区是不断补充完善的,根据执行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其次,要了解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自贸区有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常是遵守WTO的《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目前,东盟10国都已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成员之间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商品价格不会采取第三国的价格,而采用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价格。再次,要了解保障措施。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保障措施,采用两类,一类是遵守WTO的《保障措施》,另一类是过渡期的双边保障措施,采取双边保障措施的条件比较宽松。此外,中国-东盟自贸区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完全一样的。
  5.掌握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由于自贸区具有排他性,因此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与WTO及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是不同的,也更为复杂。一是有原产地成分要求,判断标准有税号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包括微小加工或处理),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微小含量与中性成分等;二是原产地成分采取区域累计制度,原产地成分不是指一个成员的,而是中国-东盟自贸区11个成员的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或几个)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例如,若印度尼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0美元,其中来自菲律宾的原材料130美元,来自越南的原材料120美元,来自中国的原材料 80美元,印度尼西亚加工劳务成本10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30美元(130+120+80+10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3%,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中国进口关税的优惠税率。因此在生产出口到东盟的产品,应尽量使用从东盟10国进口的材料和零部件,以获得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有着开启自贸区市场“金钥匙”之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在我国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如,2009年3月中国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使其出口泰国的龙门式起重机获得关税减免58万美元(税率从最惠国税率5%降至零)。
  在对同一国家使用优惠原产地证书上,也应考虑各个自贸区协定或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程度、原产地成分与累计要求不同。例如,我国与新加坡既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又有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但两个自贸协定的降税幅度、范围及进程不完全一样,因此出口到新加坡的产品就要考虑适用哪个协定的规则,使用哪个优惠原产地证书。再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原产地成分是11国成分,而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下,原产地成分是2国成分,因此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时要进行选择,以便享受最优惠的关税待遇。又如,中国与老挝既是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又是《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同样存在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还是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还是申领《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问题。
  综上所述,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要掌握以下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关税分类,即HS编码;检查是否属于进口国关税减让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并评估优惠幅度(上述3个步骤可具体查询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或进入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关税查询”系统直接查询);(2)检查是否符合原产地标准。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具体查询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如百分比成分及其累积成分要求等;(3)检查运输情况(直运规则);(4)准备证明文件:根据各个协定到检验检疫机构申零专用原产地证书;(5)进口时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申报享受优惠关税。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2004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为1058.8亿美元,2008年达到 2310.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1.6%。展望2010年后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前途更加广阔,中国企业应抓住机遇,与东盟10国企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生存,在生存中求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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