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李子文)“零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不向进出口国征收关税。
2004年11月2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议》)签署。《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和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文件。
根据《货物贸易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启动降税过程,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时将关税削减为零。
对于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则从2005年7月开始降税,2006年至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概述而言,中国和东盟6国的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分别在2010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取消。东盟新成员的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分别在2015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取消。
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定的降税模式,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降至5.8%;2009年1月1日,又进一步降到2.4%;到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之时,中国与东盟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并实质性开放服务贸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