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卖家找上门 发布求购》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东盟市场动态 » 正文

越南新宪法:全面革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7  来源:财新网  浏览次数:66
核心提示: 特约作者∣Bui Ngoc Son 三年之期,几番讨论,2013年11月28日,国会终于代表九千万越南公民审议通过了新宪法。然而,新宪法新
 特约作者∣Bui Ngoc Son

三年之期,几番讨论,2013年11月28日,国会终于代表九千万越南公民审议通过了新宪法。然而,新宪法新在何处?其对越南之未来改革又有何意义?

新在何处?

首先,越南政府本无意颁布新的宪法,而是计划对《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简称92宪法))进行修改。虽然此次修宪最终导致《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简称新宪法)颁布,但新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保持不变也实属意料之内。 尽管请愿者要求实行多党制、实现主权在民、采取立法、行政及司法权三权分立,但新宪法仍以强调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阶级主权及国家权力统一为主要特征(人民主权原则一直作为越南宪法中的根本原则,在各个版本的越南宪法中均有体现。但该原则仅仅体现为宪法宣言,宪法并未规定人民实现监督的权力。此外,越南宪法否定“三权分立”,反对主权分割)。其次,国家的基本体制结构并未改变。设立宪法法院的提议在宪法草案的最终文本中并未得到体现;国会的权力(包括选举国家主席的权力)仍然不受审查;区县级人民委员会没有被废除。同样,尽管改革的呼声高涨,越南仍保持基本国策不动摇,特别是有关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及国家对土地享有特权的政策规定。

其积极的一面在于,迫于国内压力及外界评论,新宪法强调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权保护被视为国家的根本目标之一。越南宪法修正案第二章标题在原有内容上增加了“人权”二字,该章节首次规定了生命权、健康环境生活权及文化价值享有权等基本人权(92宪法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被提至第二章,并改名为“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然而,越南新的人权建制却似乎构成一个悖论。 新宪法第14条第2款无视越南专家的抨击,规定了一系列限制人权的理由,包括:人权、公民权可因国防、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公共健康等在必要时受到法律限制。这预示着越南政权正面对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通过对人权标准的承诺增强其国际合法性”之间的利益冲突。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在颁布新宪法前不久刚刚成为联合国成员理事会的成员国。

新宪法中的其他一些改革也仅仅起到了宣言性作用。首先,宪法序言庄重确认越南人民为制定宪法的主体,但这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民众所参与修正的宪法(及修正案)最终并未被国会所接受。在宪法起草和修订的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而非民众)掌握着最高权力。其次,为了增强人民群众对越南共产党的信任,新宪法第四条引入了“党的问责制度”,该条款规定,“越南共产党……受人民监督,就党的决策对人民负责。”然而,新宪法对于如何实施问责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新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过程中应相互制约。这一原则在理论上使得权力制衡成为可能,顺应了社会舆论对遏制贪污犯罪及抑制专制统治的需求。但该原则同样并未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如同先前所暗示的那样,国会仍是最高权力机关,且不受其他外部机关控制。有关设立宪法法院以实现对国家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最终也遭到否决。因此,国家权力制约原则的真正含义还有待明确。

另一方面,新宪法确也规定了若干体制变革措施。第一,三大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工更加明确。第二,国家选举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这两个业已存在的机构首次在新宪法中作为宪制机构得以体制化。第三,通过明确法院在维护正义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以及禁止其他国家机构对司法裁量进行干涉这两种方式,增强司法独立性。然而,司法独立在越南的实现仍是一个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实现司法独立相关的功能性保障还很不健全,法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且受国会和检察院监管。
新宪法中还包含大量技术层面的修改:若干章节的合并使宪法文本更为简洁;同时,许多条款仅在原意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写,并未涉及实质内容的改变。

全面革新?

对于宪法制订者们来说,2013年11月28日是个好日子。这一天,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以97.56%的赞成票正式通过了《1992年宪法修正案》。越南官方表示,作为经济、政治全面同步革新时期的一部宪法,新宪法满足了新时期国家建设、保卫、发展和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因此,新宪法反映出绝大多数越南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然而,在新宪法颁布之后,有民众随即在网络上表达对该宪法的失望与不满。若干位参与起草《72人请愿书》的改革人士断言,新宪法代表的是越南共产党的意愿,而非人民群众的意愿——多数在民意征集阶段由民众提出的提案最终都被否决(2013年2月4日,在越南前司法部长阮庭禄(Nguyen Dinh Loc)的领导下,由72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向修宪草案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这一请愿被称为Petition 72。其主要要求修改宪法第四章中有关共产党领导作用的条款,要求实行多党制,并在《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将保护人权的相关条款纳入国家宪法)。一些异见人士警示,新宪法将把整个国家推向一条艰难的道路——在社交网络Facebook上甚至出现呼吁非暴力反抗和抵制宪法的运动 —— 抨击聚焦在:宪法通过缺乏公民复决投票、越南共产党的绝对主导地位、人民武装力量绝对忠诚于党以及国家在越南经济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控制权等几个方面。

几线希望?

由于越南政权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很难有所变革,例如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权力统一、人民武装力量绝对忠诚于党、国家对国有资源享有支配权等。但出于对社会舆论压力及全球化影响的回应,在新的宪政框架内通过日常政治活动进行变革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首先,越南共产党可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运动来进一步约束党员。此外,近期查处的重特大贪污案件也预示着党和国家的反贪机构可能在反腐倡廉方面表现得更加活跃。一旦宪政改革无法实现,这些将会成为越南共产党保持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渠道。
其次,越南政权可能持续推动社会福利权。过去的经验表明,推动社会及经济权利已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并以此赋予领导阶层更多的合法性。今后,政权合法性也可借由同样的方式获得一定保障。

第三,鉴于法院及地方政府的改革较此前更不易受到社会主义政策的影响,它们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新宪法没有对地方法院的组织进行规定,这为实现越南共产党在2005年提出的“重构地方法院,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分离”的司法改革战略敞开了大门。同时,也降低了地方政府官员对法官判决进行干预的可能性(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于2005年发布了第49-NQ/TW号《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决议,该决议提出包括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一审地区法院在内的一系列重大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行政问责制以及基层民主可能给它们带来更进一步的改革。

第四,新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也为改革带来了希望。尽管该条款重申了国家对经济及土地的控制权,它同时也要求在所有经济部门间实行公平竞争。该条款一经实施,民营企业将得到更公平的对待,而相关机制也将被引入以控制国有企业的腐败行为。与此同时,新宪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公开、高度透明,且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根据2003年土地法,第181号法令(2003年土地法实施细则),以及第197号法令(关于征地赔偿,支持和重置的细则),越南土地征用以“公共利益”为界,被划分为“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遵循类似但非一致的征地赔偿及拆迁程序;对于非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采用政府最小干预原则下的市场机制,由开发商参考政府对各类土地征用定价标准(每年1月1日更新),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对于有公共利益牵扯其中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安全项目,公共福利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则采取“专项拆迁与赔偿委员会”的形式,将三方利益相对人: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代表纳入到征地赔偿和拆迁的协商过程中来合议解决)。 此番以新宪法再确认03土地法和相关法令条例设立的旨在将“公用”土地征收过程透明化,而对于非“公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化的原则,将更为有效地制约国家征地的权力,由此降低诸如Tiên Lãng和Văn Giang农民抵制运动发生的风险。

最后,新宪法采纳的包括宪法制定权属于人民、限制国家权力、共产党问责制在内的一系列原则,即便只是作为宪法性宣言而被纳入宪法文本,也将促进社会各界人士及知识分子对这些原则的含义展开更深入的讨论。由此所引发的讨论也必将更进一步对机构改革甚至是宪政改革施加更大的压力。

Bui Ngoc Son工作单位为越南国立大学(河内),译者为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柳倩、哈佛大学法学院钱镜。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