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周丹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具有多边性,其缔约方是中国和东盟的10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
《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广泛。协议规定,任何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附件和未来文件而引起的争端都可以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同时,任何影响《框架协议》履行的成员方任何级别的政府措施所引起的争端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来妥善解决。
《争端解决协议》的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强调了仲裁的特殊作用。协议文本中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争端各方灵活利用各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的形势要求。特别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终局性、时间限制等特点使其具有较大的法律约束力,使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针对性的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争端解决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比较完备。以仲裁解决争端为例,协议在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员资格、仲裁庭的组成、职能、权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予以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时间上,协议的规定非常明确,对程序各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给予明确限制,保证了争端解决运行的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另外,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需求,协议还对争端解决过程中透明度问题和保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东盟内部成员的情况千差万别,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在不断发展中,因此《争端解决协议》特别规定了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过程的特殊规定,从而使非争端直接当事方也可以参加到争端解决过程中来,使得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广泛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