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1997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所确立的吸引外资的鼓励政策主要有:
• 利润税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合营方,在特别鼓励投资地区及项目,自获利年度起4年免交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
• 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缓缴纳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料进口税。
• 进口税根据进口商品发票价格计征,无发票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 为增加企业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设备、机械、专用交通工具,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建筑材料,生产所需的原料、生产线设备、机械及其零配件免交进口税。
• 在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可将任何一个计税年度的亏损结转到下一个计税年度的利润中予以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 获准在越南市场销售的产品,由企业自行直接销售或通过代理销售,产品销售地域不受限制。
• 越南国家银行确保基础设施、生产替代进口必需品的企业及由计划投资部公布的重要工程项目的外汇平衡。
• 企业在越南经营期间,有权根据法律对自有财产进行典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