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 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 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 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 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 简化进出口程序;
(7) 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 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