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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投资贸易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141
核心提示:一.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1、 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
 一.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
1、 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
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
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
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
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
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
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
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关键词: 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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